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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质量抽样检测与竣工验收自查

发布时间:2014-10-20点击数:

竣工验收自查
8.2.1 申请竣工验收前,项目法人应组织竣工验收自查。自查工作应由项目法人主持,勘测、设计、监理、施工、主要设备制造(供应)商以及运行管理单位等代表参加。
8.2.2 竣工验收自查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 检查有关单位的工作报告;
2 检查工程建设情况,评定工程项目施工质量等级;
    3 检查历次验收、专项验收的遗留问题和工程初期运行所发现问题的处理情况;
4 确定工程尾工内容及其完成期限和责任单位;
5 对竣工验收前应完成的工作作出安排;
6 讨论并通过竣工验收自查工作报告。
8.2.3 项目法人组织工程竣工验收自查前,应提前10个工作日通知质量和安全监督机构,同时向法人验收监督管理机关报告。质量和安全监督机构应派员列席自查工作会议。
8.2.4 项目法人应在完成竣工验收自查工作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自查的工程项目质量结论和相关资料报质量监督机构。
8.2.5 竣工验收自查工作报告格式见附录M。参加竣工验收自查的人员应在自查工作报告上签字。项目法人应自竣工验收自查工作报告通过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将自查报告报法人验收监督管理机关。

8.3 工程质量抽样检测
8.3.1 根据竣工验收的需要,竣工验收主持单位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质量检测单位对工程质量进行抽样检测。项目法人应于工程质量检测单位签订工程质量检测合同。检测所需费用由项目法人列支,质量不合格工程所发生的检测费用由责任单位承担。
8.3.2 工程质量检测单位不应与参与工程建设的项目法人、设计、监理、施工、设备制造(供应)商等单位隶属同一经营实体。
8.3.3 根据竣工验收主持单位的需要和项目的具体情况,项目法人应负责提出工程质量抽样检测的项目、内容和数量,经质量监督机构审核后报竣工验收主持单位核定。堤防工程质量抽检要求见附录P。
8.3.4 工程质量检测单位应按照有关技术标准对工程进行质量检测,按合同要求及时提出质量检测报告并对检测结论负责。项目法人应自收到检测报告10个工作日内将检测报告报竣工验收主持单位。
8.3.5 对抽样检测中发现的质量问题,项目法人应及时组织有关单位研究处理。在影响工程安全运行以及使用功能的质量问题未处理完毕前,不应进行竣工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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